嘉兴市婚外情调查: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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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 在进行离婚之后,是需要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的,对于获得抚养权的人来说,也是需要进行看管照顾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有权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是哪些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为什么要确立监护权撤销制度?  确立一套完善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能够提供社会监护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  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所有物不同。现代立法思想将子女视作与父母地位平等的家庭成员,其合法权益理 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亲子关系不仅为亲子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为国家所保护之公法关系。如父母对子女不尽其为父母的义务时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应申请或依职 权,予以干涉。  据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当监护权被滥用或存在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事由时,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变更监护权或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从贵州5男孩垃圾箱取暖中毒致死案到南京饿死女童案再到最近的贵州父母虐童案,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都有着相似之处:父母并不总是爱心、奉献、责任的化身,总有少部分的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尽管从数量上来看,这些极度不负责父母只占极少数,但这极少数的父母可能对其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只有剥夺这些严重失职的父母的监护权力,才能使其未成年子女远离伤害。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 申请变更监护人;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部分新增加了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 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 嘉兴调查取证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监护权的相关知识,设立监护人是为了使被监护人更加健康安全的成长,在违背这原则的情况下,基本上都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